上海豪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豪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7707号
原告:上海豪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建南。
原告上海豪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豪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豪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经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亚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