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青01民终1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海湖大道48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纵联工程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77号1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纵联工程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盈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交的邮件截图即认定被上诉人已按约定交付全部工作成果,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工作成果的证据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往来的邮件截图。经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被上诉人于2020年4月5日至4月9日间被上诉人以发件人“***杨”邮箱发送了机电系统设计方案和机电施工图纸审核报告。5月23日至6月1日之间,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了机电设计施工图、复核建议。8月29日,被上诉人提交了《弱电招标图》。但上述所有的邮件仅为邮件页面的截图并未附有邮件附件中的方案、图纸等,根据附件中的方案及图纸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提交的认为其已经完成交付的工作成果全部都为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中的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纸的审核资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圣山国际二期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项目2、8、3、9、25号楼(商业街)酒店商业项目之机电顾问合同》附录B报酬与支付方式的约定:2.1各阶段设计费用报价为,方案设计商业街75000元,施工图审核商业街45000元,酒店商业施工图审核80000元。服务范围包含:圣山二期1号楼(西宁湟中****酒店)一至四层商业(非酒店公区部分)施工图审核,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审核。根据上述机电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范围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的服务范围不仅是包含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审核还包括圣山二期1号楼(西宁湟中****酒店)一至四层商业的施工图审核,而一审法院并未看到邮件附件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工作成果中的具体内容,未查明基础事实,仅以上述邮件页面截图就笼统的认定被上诉人已按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提交了全部工作成果,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工作成果仅为部分工作成果。另,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已支付90000元以此来认定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提供的工作成果过于片面,上诉人分别于4月10日及11月23日向被上诉人付款30000元和60000元,亦只能说明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部分工作成果,不能以此就认为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提交了所有工作成果,也不能据此认为被上诉人已完成合同中约定全部义务。二、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给付被上诉人服务费110000元,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可以看出,圣山二期1号楼(西宁湟中****酒店)一至四层商业的施工图审核的完成单位为山东意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而并非纵联工程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仅完成了对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审核,并未完成酒店商业的施工图审核。本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服务费没有事实依据。
纵联公司辩称,一、纵联公司提供了1号楼机电施工图审核意见,文付了双方约定的全部工作成果纵联公司审核的施工图是***公司聘请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公司交给纵联公司审核,即盈吉公司提供什么图纸,纵联公司就审核什么图纸。虽然合同中约定了纵联公司服务范围包括,号楼一至四层商业施工图审核,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盈吉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没有将1号楼一至四层机电施工图交给纵联公司审核,而是将1号楼地下车库的机电施工图交纵联公司审核。双方没有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盈吉公司仅告知将1号楼一至四层机电施工图换成地下车库机电施工图,其它包括费用及支付方式等约定均不变。纵联公司完成审核后将1号楼地下车库机电施工图审核意见以及2、3,8,9,25号楼的机电方案设计和审图意见一并通过邮件发送给了盈吉公司,盈吉公司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并且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二笔60000元费用,说***公司认可纵联公司提供的包括1号楼地下车库施工图审核在内的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金额支付费用。盈吉公司自行将1号楼一至四层机电施工图换成1号楼地下车库机电施工图交纵联公司审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和责任,其无权也不能再以纵联公司未提供1号楼一至四层机电施工图审核服务为由拒付费用,纵联公司同意盈吉公司更换1号楼机电施工图并按***公司提交了审核意见,纵联公司已完成盈吉公司提供的所有施工图纸的审核工作,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要求盈吉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二、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双方《圣山国际二期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项目2,8,3,9,25号楼(商业街)酒店商业项目之机电顾问合同》附录B第2.2条虽然约定按工作阶段付款,但技术交底与机电招标并非纵联公司负责,其中技术交底***公司组织、设计单位负责,纵联公司只是协助、配合盈吉公司参与交底工作,至于机电招标就完全***公司负责实施,且本诉机电项目并非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盈吉公司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机电安装。若将非纵联公司负责的技术交底和机电招标作为付款条件,则盈吉公司为拒付剩余费用,完全可以通过不通知纵联公司参与技术交底会议以及不实施机电招标的方式永远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而免除付款义务,显然该约定显失公平。纵联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根据盈吉公司通知参加技术交底会议除外),2020年8月29日就已提交了弱电招标图,至今已有一年多,盈吉公司却一直未通知纵联公司参加技术交底会议,也未告知是否进行了机电招标,并且针对纵联公司的多次催款没有任何解释,盈吉公司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有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至***公司提交的审查合格书,系盈吉公司一审反诉所涉的项目,与本案的项目不是同一项目。而且根据盈吉公司一审提供的其与山东意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意林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补充协议》,盈吉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才将酒店机电施工图设计工作交山东意林公司负责,而该审查合格书出具时间是2020年11月5日,该审核合格书只是以山东意林公司名义申报,而非系山东意林公司完成的全部设计工作。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纵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盈吉公司支付设计费11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判决盈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31日,纵联公司与盈吉公司签订《圣山国际二期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项目2、8、3、9、25号楼(商业街)酒店商业项目之机电顾问合同》(以下简称《机电顾问合同》),其中,合同正文2.2、2.3条约定服务开始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结束日期预计为服务开始之日起18个月或本合同项下所列服务内容完成,以较早日期为准。如超出24个月,经双方协商,重新建立新的合同和服务费用。3.5条约定盈吉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及附录B所述的条款、金额、时间及方法及时向纵联公司支付有关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4天以上,纵联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的工作,并书面通知盈吉公司……。3.6条约定纵联提交工作成果后,盈吉公司必须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给予确认回复或审核意见回复,否则视为盈吉公司认可纵联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盈吉公司应支付给纵联公司应得的相关费用……。5.1条约定所有盈吉公司对纵联公司的指示及纵联公司对盈吉公司的要求,需以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包括工作变更、费用增加或项目暂停……。5.3条规定日常通信中使用的电子邮件视同书面形式文件,与书面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录A1约定工作内容为:本项目商业街项目,……地上三层,地下一层……2服务内容约定中,主要有2.1概念与方案设计阶段(不包括**和送审)、2.2施工图审核阶段E事项中,约定为“参加技术交底及实施讨论会议……”、2.4弱电招标图设计阶段(不包括**和送审)A事项中,约定为“负责弱电招标图设计”。附录B报酬与支付方式约定:1.根据附件A所述的服务范围,合同的设计费为200000元。2.1各阶段设计费用报价为,方案设计商业街75000元,施工图审核商业街45000元,商业酒店80000元。特别备注服务范围包含:圣山二期1号楼(西宁湟中****酒店)一至四层商业(非酒店公区部分)施工图审核,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审核。2.2设计费用支付计划约定,合同签订后付款30000元,2020年4月8日前提交机电方案及施工图审核意见付款60000元,4月20日前提交复审意见且施工图修改完成付款60000元,4月30日前完成技术交底付款30000元,机电招标开始付款20000元。2020年4月5日至4月9日间,根据盈吉公司提供的建筑图纸资料、双方的会议交流,纵联公司以发件人“***杨”邮箱发送了机电系统设计方案和机电施工图纸审核报告。5月23日至6月1日间,纵联公司***公司提交了机电设计施工图、复核建议。8月29日,纵联公司提交了《弱电招标图》。4月10日、11月23日,盈吉公司向纵联公司付款30000元和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纵联公司是否完成了涉案《机电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并已满足款项取得的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及众多专门性问题及技术术语,对常人来说难以理解,但应当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的服务内容来判断认定,才能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合同的约束力。从现有证据看,涉案合同附录B2.1特别备注服务范围包含圣山二期1号楼(西宁湟中****酒店)一至四层商业(非酒店公区部分)施工图审核,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审核。从2020年4月5日至8月29日,纵联公司***公司提交了机电系统设计方案和机电施工图纸审核报告、机电设计施工图复核建议及《弱电招标图》,针对纵联公司提交的上述工作成果,盈吉公司没有按合同正文3.6条约定,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给予确认回复或审核意见回复,且至2020年11月23日,盈吉公司向纵联公司付款90000元,从上,应视为盈吉公司认可纵联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盈吉公司认为上述成果系思迈公司完成而非纵联公司交付的抗辩意见,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其次,虽然合同附录B报酬与支付计划部分,详列了五个工作阶段和完成进度及成果,但***公司的付款看,其并未严格遵守该计划进行,且合同附录A2.2施工图审核阶段约定的E事项中,表述为“参加技术交底及实施讨论会议……”、2.4弱电招标图设计阶段约定的A事项中,表述为“负责弱电招标图设计”,设计费用支付计划与上述条款约定有差异,并不能作为盈吉公司拒付剩余服务费的抗辩理由。纵联公司已按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盈吉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纵联公司给付剩余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第二,纵联公司诉求盈吉公司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但合同正文3.5条约定为…“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其诉求的利息、计算方法与约定不符,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纵联工程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服务费110000元,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纵联工程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中,纵联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盈吉公司对一审查明的:2020年4月5日至4月9日间,根据盈吉公司提供的建筑图纸资料、双方的会议交流,纵联公司以发件人“***杨”邮箱发送了机电系统设计方案和机电施工图纸审核报告。5月23日至6月1日间,纵联公司***公司提交了机电设计施工图、复核建议。8月29日,纵联公司提交了《弱电招标图》。”有异议,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盈吉公司针对纵联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发送工作成果的截图,提交工作内容的证据如下:1.邮件及附件,2020年4月5日发送的内容是机电施工图纸系统审核意见及腾讯会议纪要,证明该份对方发送的邮件涉及的是商业街部分审核意见与酒店商业无关。证据2.2020年4月9日发送的附件是机电系统的设计方案、机电施工图纸的审核报告,证明针对的2、3、8、9、25号楼的与酒店的商业没有关系。证据3:2020年5月23日是圣山商业街一审意见的修改图纸,证明是商业街的图纸跟酒店商业是没有关系的。证据4:5月25号:内容是商业街机电审核意见,证明方向跟前几组一样。证据5:2020年5月29日内容是商业街施工图以及审图意见的回复。证据6:2020年6月1日发送商业街施工图的复审、复核意见内容还是只包括商业街不包含酒店商业。证据7:6月11号商业街的审图完成,但是还是不包含酒店商业。证据8:2020年8月29日发过来的内容是:商业街弱电招标图。根据机电合同附录B的约定。根据我们2.2条第五项付款条件和费用的支付计划,他只提交了弱电招标图,但是机电招标并没有开始,也没有完成。证据9、10:2020年3月31日和3月2日的邮件,发件人是盈吉公司机电顾问成都思迈公司的内容,是酒店商业的机电审审图意见以及酒店的含裙房机电审图意见,证明机电服务合同里面附录B约定的关于酒店商业的服务内容是思迈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跟被上诉人纵联公司无关。证据十一证人**,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花都大道西段399号6栋。系思迈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职工。证明内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所有邮件附件内容与酒店商业是没有关系的,被上诉人纵联公司没有完成合同附录B中所约定服务范围的工作成果。
纵联公司质证意见为:1-8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纵联公司审核的内容中,有1号楼地下车库而地下车库原本不属于合同的服务范围。盈吉公司用地下一号楼地下车库替代了一号楼的一至4层,纵联公司审核的图纸都是***公司先发给纵联公司,再由纵联公司审核。盈吉公司没有将一到4层的施工图纸发送给纵联公司审核,与纵联公司无关。纵联公司实际审核的图纸是1号的地下车库。证据9-10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思迈公司与盈吉公司之间没有案涉项目的合同关系,盈吉公司也没有***公司支付过案涉项目的服务费,盈吉公司人认为这部分是思迈公司完成的不是事实。
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应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1日,纵联公司与盈吉公司签订《圣山国际二期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项目2、8、3、9、25号楼(商业街)酒店商业项目之机电顾问合同》,约定盈吉公司委托纵联公司为圣山国际二期商业街及集中商业项目提供机电顾问服务。服务开始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结束日期预计为服务开始之日起18个月或本合同项下所列服务内容完成,以较早日期为准。如超出24个月,经双方协商,重新建立新的合同和服务费用。合同附录A及附录B中2.1款中约定,纵联公司的服务范围包含圣山二期1号楼(西宁湟中****酒店)一至四层商业(非酒店公区部分)施工图审核,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审核,商业街的方案设计为75000元,施工图审核为45000元,共计12000元,酒店商业的施工图审核为80000元,设计费总计200000元。附录B中2.2款约定的付款进度第3款为2020年4月20日前提交复审意见且施工图修改完成支付30%即60000元整,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技术交底支付15%即30000元整,机电招标开始支付10%即20000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2020年3月31日,纵联公司接收了盈吉公司QQ邮箱发送的圣山二期商业街的施工图纸包括1号地下车库给排水、暖通、电气施工图纸。2020年4月5日,QQ邮箱网名为“***杨”(机电顾问),代表纵联公司***公司发送了圣山二期商业街机电施工图纸系统审核意见及腾讯会议纪要;4月9日,根据盈吉公司提供的建筑图纸资料、4月5日的会议交流,“***杨”***公司发送了圣山二期商业街机电系统设计方案及机电施工图纸审核报告、1号楼地下车库的机电图纸审核报告;2020年5月25日,机电顾问***公司发送了圣山二期商业街机电复核意见、1号楼地下车库的机电图纸审核报告;6月1日,机电顾问***公司发送了圣山二期商业街机电施工图复核意见;8月29日,机电顾问***公司发送了圣山二期商业街弱电招标施工图。2020年4月10日、11月23日,盈吉公司向纵联公司付款30000元和60000元。一审时,盈吉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与纵联公司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KY-2020-001《圣山国际****酒店项目施工图修改设计协议》;2.纵联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施工图纸修改费92500元;3.纵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8500元。一审认为,两个合同的项目名称虽涉及圣山二期1号楼(西宁湟中****酒店),但本、反诉请求依据的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服务内容及权利义务不一,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未合并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是:纵联公司是否完成了涉案《机电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纵联公司是否完成了涉案《机电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问题。
盈吉公司对纵联公司已完成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审核工作没有异议,但认为并未完成酒店商业的施工图审核。
纵联公司认为,盈吉公司没有将1号楼一至四层酒店商业的机电施工图交给纵联公司审核,而是将1号楼地下车库的机电施工图交纵联公司审核。双方没有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盈吉公司仅告知将1号楼一至四层酒店商业的机电施工图换成地下车库机电施工图,其它包括费用及支付方式等约定均不变。
本院认为,根据2020年3月31日双方签订《圣山国际二期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项目2、8、3、9、25号楼(商业街)酒店商业项目之机电顾问合同》的约定,纵联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包含圣山二期1号楼(西宁湟中****酒店)一至四层商业(非酒店公区部分)施工图审核、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审核的服务。可以确定纵联公司提供的圣山二期1号楼服务范围是西宁湟中****酒店一至四层商业部分。因圣山二期2、8号楼地下室车库与1号楼地下车库、圣山1号楼负二楼的地下车库相联通,合同履行过程中,盈吉公司向纵联公司通过QQ邮箱发送的有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的同时还发送了1号地下车库给排水、暖通、电气施工图纸。纵联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和1号地下车库给排水、暖通、电气施工图纸的审核。由***公司未发送圣山二期1号楼(西宁湟中****酒店)一至四层商业(非酒店公区部分)的施工图,故纵联公司未完成该部分施工图的审核工作。纵联公司完成的1号地下车库给排水、暖通、电气施工图纸的审核,属***公司发送给纵联公司的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范围内的审核内容。纵联公司要求按已完成全部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标准支付全额服务费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纵联公司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服务费应是圣山二期2、8、3、9、25号楼(商业街)机电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的服务费120000元,盈吉公司已支付90000元,余30000元应***公司给付。纵联公司要求盈吉公司支付圣山二期1号楼(西宁湟中****酒店)一至四层商业(非酒店公区部分)施工图的服务费8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未按照纵联公司实际完成的服务内容确定盈吉公司的应付款,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盈吉公司与纵联公司签订的机电顾问合同附录B中对费用的支付期限进行了约定,这一条件是否成就直接影响盈吉公司是否负担向纵联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由于纵联公司服务的两个项目的工作阶段及进度不同,完成成果的时间不同,两个项目的内容无法同步进行,无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执行,故附录B中对费用支付的约定不属于付款条件,应认定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在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故纵联公司享有要求盈吉公司支付审核费的权利。
综上,盈吉公司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致判决结果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纵联工程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1元,纵联工程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9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2元,纵联工程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18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