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润杰建设有限公司与句容市鑫瑞服饰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润杰建设有限公司与句容市鑫瑞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3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句执字第159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苏南商贸城综合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侯广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句容市鑫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皮业城二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市鑫瑞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1008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5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