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3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郭庄镇***水产养殖场,住所地句容市。
经营者:***,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江苏润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郭庄镇***水产养殖场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润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句容市郭庄镇***水产养殖场借款共计人民币119058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6,由申请人句容市郭庄镇***水产养殖场负担6658元,被执行人江苏润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88(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江苏润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3执2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琴
审判员潘玮
审判员曾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