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道水产养殖场,住所地句容市。
经营者**道,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侯广耀,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道水产养殖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0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句容市*****道水产养殖场财产损失114480元。案件受理费8646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6658元,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88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院,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相关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3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玮
审判员 赵海骏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