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邦昱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浦江邦昱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浦江县格西种植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26执3357号
申请执行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同乐村**,组织机构代码:095766964。
法定代表人王延林。
被执行人浦江县格西种植场,住,住所地浦江县大畈乡建光村上河**/div>
法定代表人朱美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江县格西种植场(2017)浙0726执335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浙0726民初265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行沟通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明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2017)浙0726民初2655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2017)浙0726执33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钦
代审判员 张国栋
代审判员 季程隆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杨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