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邦昱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衢州市旭鸿家庭农场、浦江邦昱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旭鸿家庭农场,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蔡窑村柑桔山。
法定代表人:余雪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同乐村三区2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林。
原审被告:余雪洪,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诉人衢州市旭鸿家庭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余雪洪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4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衢州市旭鸿家庭农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本案依法移送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案涉《温室大棚管材装销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说明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均认可双方存在被上诉人完成工作、上诉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关系。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与承揽合同特征存在相似之处,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被上诉人完成的工作即搭建温室大棚的农业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本案一审法院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建设工程分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以其中不包含农业工程为由作出案涉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论断实属错误。该分类只是从某一角度或特性对建设工程做出类别区分,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1.0.3条,建设工程可以从多角度进行类别区分:“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资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各行业建设工程可按自然属性进行分类和组合。”综上可知搭建温室大棚农业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故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案涉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经过行政审批。案涉温室大棚建设前经浙江省农业厅农机管理局批准立项实施,之后被上诉人对该温室大棚进行设计、施工,完工后经柯城区农业局验收通过,符合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且也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一审法院以案涉工程未申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否认其建设工程性质无任何依据,要求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相关证件只是对建设工程中房屋建筑工程的强制性要求,并非适用建设工程领域所有工程,故一审法院以此理由认定案涉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三、案涉《温室大棚管材装销合同》符合建设工程合同基本特征。其一,本案中搭建的温室大棚包含玻璃顶盖,中间、边侧以及断面立柱,铝合金门窗等结构,已形成一个完整的内部空间。另外,该温室大棚具备土建工程基础即建筑物地面以下的承重构件,足以满足长期生产活动。其二,本案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标的为工程款,且该项目工程款资金投入近百万,建筑面积也达数千平,符合建设工程体量大、资金投入多的基本特征。其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后,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双方合同所开具的发票系属建筑行业统一发票。综上,案涉《温室大棚管材装销合同》符合建设工程合同基本特征。四、本案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更符合立法本意。2015年1月3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增加了关于不动产纠纷范围的规定,明确之前一直存有管辖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其原因在于在大量施工合同纠纷中,需要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进行司法鉴定,以工程所在地为专属管辖地,有便于司法鉴定和案件审理。本案系因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的纠纷,可能涉及造价鉴定等程序,若由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可能会增加案件审理成本,不便于法院的审判工作,故本案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符合立法本意。综上,案涉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工程所在地在衢州市旭鸿家庭农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蔡窑村),故应由柯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足以排除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而本案中所涉的钢架大棚的安装并非与工程相关的设施安装,故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依据双方在《温室大棚管材装销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其依法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庭会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高 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何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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