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4540号
原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同乐村****。
法定代表人:王延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洁莲,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利利家庭农场,住,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华垅村代农业园区内)。
投资人:***。
被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利利家庭农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1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宏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