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6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同乐村三区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09576696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浦江长丰果园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横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665190697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6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江长丰果园种植有限公司等(2023)浙0726执99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2022)浙0726诉前调确34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江长丰果园种植有限公司等自行沟通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经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26执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