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恢377号
申请人:江西天丰绿色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9698194XX。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府桥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91000元或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