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民初532号
原告:兰顺有,男,1972年9月1日出生,畲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吴路,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吴寿道,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群录,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四特大道202号新天国际三期5幢1单元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994917278。
法定代表人:彭水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晟晟,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顺有、***、吴路、吴寿道诉被告***、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兰顺有、***、吴路、吴寿道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顺有、***、吴路、吴寿道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兰顺有、***、吴路、吴寿道负担。
审判员 方 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