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小兵与***、*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民初533号
原告:*小兵,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西省贵溪市人,家住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群录,*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西省贵溪市人,家住贵溪市。
被告:*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994917278,住所地*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四特大道202号新天国际三期5幢1单元803室。
法定代表人:彭水生,董事长。
*小兵与***、*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小兵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小兵负担。
审判员  吴木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