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丰城市罗南铝村总经销、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1179号
申请人:丰城市罗南铝村总经销,住所地: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1L2710817XU。
经营者:徐国滚,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丰城市。
被申请人: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樟树市四特大道202号新天国际三期5幢1单元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994917278。
法定代表人:彭水生。
第三人:丰城市住总运营有限公司(丰城市保障性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人才教育小区4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93786917C。
法定代表人:欧阳云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丰城市罗南铝村总经销与被申请人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丰城市罗南铝村总经销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工程款190000元或相应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城市罗南铝村总经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工程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国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