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民辖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3幢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红忠,县长。
上诉人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6民初1723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签订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第三方淅川县人民政府系合同受益方,在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失公正,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上诉人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原审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作为丙方签订的《MountainHardChina2018中国淅川·丹江湖国际越野赛冠名赞助合作协议》第九条第一项明确约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三方均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并加盖公章,该约定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有效约定。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凡振
审判员  郭林慧
审判员  杨玉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若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