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6民初17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国家广告产业园3栋10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天宝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22日,住许昌市魏都区。
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红忠,该县县长。
申请人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豫1326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21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文彬
审判员 赵修远
审判员 谢蕊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