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326民初1723号
原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3幢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22日,住许昌市魏都区。
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淅川县人民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忠,该县县长。
原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前撤回对被告***以及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海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独家冠名费200万元整及逾期支付利息4万元,合计204万元(另自起诉之日,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3日,原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共同签订了一份MountainHardChina2018中国淅川.丹江湖国际越野赛冠名赞助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本次赛事的运营单位,被告作为本次赛事的独家冠名赞助商,享有相应的独家冠名赞助商宣传回报及协议约定的相应权益。
现合同约定的赛事已于2018年12月顺利举办完毕,并取得了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高度肯定。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作为赛事运营单位的全部义务,被告已经实现了其作为独家冠名赞助商的所有权益,根据协议第四条“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约定,被告应当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及2019年1月31日前,分两次向原告支付200万元独家冠名费用。但原告多次在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协调下要求被告付款,并向其发送律师函,可被告始终不予支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未作辩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3日,原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共同签订了一份MountainHardChina2018中国淅川.丹江湖国际越野赛冠名赞助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邀请被告成为本次越野赛的独家冠名赞助商,享有相应的独家冠名赞助商宣传回报及协议约定的相应权益。
另协议约定被告独家冠名赞助该越野赛,独家冠名费用为人民币200万元,被告分两次转给原告,第一次在协议签订后,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转入20万元-40万元,第二次于2019年1月31日将剩余的冠名赞助款付清。
协议签订后,2018年11月24日至11月25日,该项越野赛在淅川县成功举办。2019年2月22日,原告向淅川县人民政府提供验收材料,认为其已履行完相关冠名赞助商权益。淅川县体育运动管理中心通过核实原告提交的验收材料,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服务,效果满意,验收合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19)豫1326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价值2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另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作出(2019)豫1326民初1723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民辖终30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淅川县人民政府共同签订的《MountainHardChina2018中国淅川.丹江湖国际越野赛冠名赞助合作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活动策划等义务,并经淅川县人民政府验收合格,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冠名赞助费,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冠名赞助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冠名赞助费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合同约定第二次付款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故被告还应当自逾期付款之次日即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冠名赞助费200万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2400元,共计30520元,由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文彬
审判员  谢蕊娜
审判员  袁 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