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执监1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
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6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0)豫1326执1557号。该执行案件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执行,至今未执结。申请人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本院提级执行该案。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6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由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
淅川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内乡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 超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焦怡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靖恺
书 记 员  崔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