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苏悦动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初4726号
原告:***。
原告:***。
原告:董韵。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悦动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韵与被告江苏悦动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动公司)、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加二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被告悦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洎,被告七加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丧葬费43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4981.9元、交通费5000元,以上合计1202480.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夏一文报名参加了优极·2019“锦衣夜行”MaXi-Race苏州夜跑15KM组别的比赛,参赛号牌为1093。2019年6月29日晚,夏一文按照赛事要求到达该赛事的指定集合地点并签到。6月30日0时,该赛事正式开赛,夏一文随其他参赛者一起出发开跑,但至组织者预定的比赛时间届满,未能发现夏一文。其参赛同伴俞翔于2019年6月30日6时31分拨打110报警。后经多方搜救,于当晚21时在苏州市大焦山池塘内发现了夏一文的尸体。经勘验,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证明,确认夏一文系溺亡。***、***系夏一文的父母,董韵系夏一文的妻子,夏一文无子女。悦动公司、七加二公司系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均没有组织举办体育赛事的资质,在未向相关部门报备、审批时非法组织举办赛事。组织者在赛事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表现为:未能按规定合理设置赛道标志,尤其是在危险赛段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未提供必要的照明设备,该赛事举办时间为0时-5时,且为野外越野赛道,现场漆黑一片,存在严重的通行隐患;赛事无应急处置预案,比赛中出现了大暴雨恶劣天气,风险明显增加时,未向参赛者警示,也未中止比赛;险情发生后,亦未组织专业的救援、救助。
被告悦动公司辩称:1、其具备举办涉案赛事的资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赛事活动的审批流程。2、其对活动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理性预判,尽到了充分而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表现为:赛前反复告知风险与重大事项,进行安全检查和强制装备检查;赛道全程布置了夜间识别度很高的3M反光路标并有志愿者手持荧光棒指引;在赛程的起终点、补给点、检查点配有专门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医护人员负责物资发放、装备检查、安全保障和医疗保障;事故发生后,其第一时间启动了大规模救援活动。3、夏一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理性判断风险。夏一文按要求报名、进行赛前训练,并承诺发生意外伤害时依法理赔,不再要求组织者赔偿,且夏一文并非在赛道上出事。4、赛事不具备盈利性质,本次赛事的报名费总共不到9万元,不够举办活动的成本。赛事活动以公益性为初衷,旨在推广全民健身,已经连续举办三届,具有良好口碑。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七加二公司辩称:其认可系涉案赛事活动组织者身份,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悦动公司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夏一文出生于1987年12月7日,***、***、董韵分别为夏一文父亲、母亲和配偶,系夏一文法定继承人。
悦动公司、七加二公司系涉案赛事活动的组织者,该赛事活动按要求履行了报备手续。两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赛事活动策划”,此前曾举办过越野赛事活动,其中七加二公司为悦动公司的独资法人股东。2019年6月7日,悦动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MaXi-Race”上发布了优极·2019“锦衣夜行”MaXi-Race苏州夜跑赛事报名信息。赛事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0时,分为15KM组和35KM组两个组别。其中15KM组别报名费用为299元,路线为灵岩山-大焦山-五峰山-花山-贺九岭-鹿山(皇冠山)-庙山-真山-玉屏山,报名费用为299元,报名资格“无门槛”要求;35KM组别路线为灵岩山-大焦山-五峰山-花山-贺九岭-鹿山(皇冠山)-庙山-真山-玉屏山-砚台山-藏书防火道-大焦山-灵岩山,报名费费为399元,报名资格为“至少完成一次半马”。
本次赛事的报名活动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参赛者登录网页填写个人信息并确认“已阅读并接受报名须知和风险告知”后可进行报名。其中“风险告知”中有如下内容:“参赛者需做如下声明:1、本人对活动的内容、要求、强度和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4、本人清楚自身的身体条件,完全能够安全完成赛事活动,在活动中,若发生任何风险,……均由参赛者本人自己承担,与组织方无关;……12、本人同意组织方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险,……承诺发生意外伤害,依法理赔,不再要求组织方赔偿;13、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以上内容,且对上述所有内容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名成功即视为本人同意签署以上条款。”
2019年6月24日,组织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赛事手册》,告知比赛线路、赛道技术信息、轨迹下载、竞赛规程、强制装备、赛道指引、医疗救援、安全告知等信息;6月28日,组织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赛前重要信息整合》:包括赛事期间天气预报、领物流程、路标识别办法、强制装备清单、赛道轨迹、风险提示、救援办法以及救援联系方式等,并将推文链接发送给参赛者手机以及参赛者参赛群;6月29日,组织者在微信群中发送《赛前重要信息整合》《赛事手册》的链接并予以标识。6月29日上午10:00起,参赛者凭报名信息等至指定地点领取物品,工作人员核实参赛者身份并进行装备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下载有比赛导航轨迹的手机、头灯和备用电池、救生哨、密封袋、个人急救品和药品等。工作人员检查完毕后在领物单上盖章确认,参赛者领取参赛号码牌、参赛包等物品并在签到表上签字。
2019年6月29日晚,赛事活动开始,期间发生了暴雨天气。其中**别和**别赛事报名500人,签到482人。组织方在赛道两旁布置了反光路标,部分路段有志愿者指引;在赛程的起点、终点、补给点、检查点有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医护人员,负责物资发放、装备检查、安全保障等,并配置医药箱、折叠担架、呼吸气囊等。夏一文按照要求报名、领取物品后参加了15KM组别的比赛,参赛号牌为1093。活动当晚,夏一文到达比赛规定的集中点,并随队参加比赛。6月30日凌晨,夏一文参赛同伴俞翔告知组织者夏一文无法联系,请求予以帮助,组织者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至组织方预定的比赛时间届满,仍未能发现夏一文。俞翔于2019年6月30日6时31分报警。后经多方搜救,于当晚21时在木渎镇大焦山池塘内发现了夏一文尸体。经勘验,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证明,确认死者体表无外伤,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系溺亡。
又查明,悦动公司为夏一文投保了户外-综合赛事人身意外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零时至24时,被保险人为夏一文,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20年1月19日,***、***、董韵向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05000元(其中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30万元、身故运返保险5000元)。常熟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偿***、***、董韵意外身故赔偿金、身故运返赔偿金合计305000元。
再查明,事故发生后,针对当天的救援情况等,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至7月1日期间对俞翔、黄修喜、高成伟、连玲玲等人做了询问笔录,具体如下:
1、俞翔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6月29日23时左右,其和同学夏一文一起参加夜跑活动,开始两人是一起跑的,返回时到坦克部队处和夏一文分开了。当时是平地,其建议跑起来,夏一文说要走一会儿,让其先走并说等会儿会赶上。其跑到终点的时候就在那里等,后来发现夏一文还没回来也联系不上就感觉不对劲,便向工作人员反映并让帮忙找,对方答复说有清场的工作人员并用对讲机联系后说不会有事,让其再等一等。其曾多次打夏一文电话,都没拨通。到了6点,其又问工作人员问能不能再找找,因为时间很久了,后来对方又联系清场人员沿途确认1093号参赛者,到了6点31分其就报警了。30日上午,其在等清场人员和搜救人员的消息,下午配合公安机关和救援队找人,直到晚上6点左右其与夏一文爱人、一名志愿者在路边一个池塘边发现了夏一文的外套,后来联系了救援队,救援队到来后在水里打捞出夏一文尸体。
2、苏州市映爱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人黄修喜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赛前赛事执行方一名叫“阿伟”的人与其联系,让其协助进行赛道救助,映爱中心大概15名志愿者参与赛事保障。6月30日凌晨3:20左右,1094号参赛者(即俞翔)向杨继军反映1093号参赛者疑似失联,杨继军通过对讲机告诉其该情况,其就打电话给“阿伟”,让“阿伟”通知领跑人员、护跑人员和收尾人员多关注1093号参赛者。上午8时左右组织方结束计时,4名收尾人员回到终点后称未发现1093号参赛者。9点20分左右,映爱中心5名队员开始在赛道上进行搜救,12时30分左右,映爱中心7名队员和蓝天救援队分头上山开始第二次搜救,至16:30分左右救援结束,未发现1093号参赛者。
3、七加二公司赛事执行高成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15公里组别属于短距离,不组织安全培训。赛事活动当晚,公司在现场配置有10名工作人员,其中9人在起点,其在路上巡线,另外有志愿者60人左右,其主要在赛道上巡查和对接救援队。15公里组别沿线只有4.5公里不好走,其就一个人在线路上巡线,参赛者前半段跑完以后,其就回到起点了,期间还安排两个志愿者到赛道上补标、巡线。公司有应急方案,在出现意外情况时,会马上组织搜救。当天救援的具体过程为:接到俞翔的寻求帮助后,公司委托的救援队先期开展小范围搜寻;30日早上6点多,其接到救援队队长电话,说15KM组别参赛者夏一文失联,其联系夏一文的紧急联系人董韵,董韵让其联系俞翔,俞翔告知就是自己返回终点联系的救援队。其就和救援队协调利用无人机、绳索、扩音喇叭,大范围组织搜寻,沿着比赛路线和周伟岔路路线两侧进行搜寻。中午后,又协调苏州市蓝天救援队上山进行大面积搜救,17时左右,蓝天救援队增派人手上山继续搜救搜寻。18时18分,其接到俞翔的电话,说和董韵在赛道旁的一个池塘发现了夏一文的衣服,其就和连玲玲赶到现场,联系救援队进行打捞,大概20点左右,打捞到一具尸体,已经没有生命特征,其就离开现场到起点。
4、七加二公司苏州公司总经理童大鹏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当天赛事活动报名500人,实际签到482人。6月30日凌晨3时多,一名参赛者反映其朋友没有回来且联系不上,其就采取了救援方案,先派2个人上山寻找。后来失踪参赛者的朋友报警了,其也加派了人数,派6名救援队员上山寻找。赛事在上午9时结束后,就把25名救援队员都派上山去寻找。到中午的时候,公司联系了蓝天救援队,蓝天救援队派出20多名队员搜救。下午五时多,失踪参赛者的衣服在一个池塘边被发现,蓝天救援队到达现场并进行打捞。公司制定有应急方案,在活动中出现意外的话,会马上派救援队进行搜救,确定意外的话会终止比赛。当天救援点上是映爱中心的工作人员,补给点有自发报名的志愿者,公司10名工作人员在起点。
5、七加二公司赛事总监连玲玲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其当天和童大鹏在赛事现场进行组织。凌晨3点多发现手机联系不上夏一文后,公司就安排救援队去找,后来又派了6个人去找,赛事结束后所有救援人员25人都参与寻找。14时蓝天救援队16人左右去找,后来又增加到40人。后来夏一文家属在池塘边发现夏一文衣服,其17时26分到达现场,然后公司联系蓝天救援队前来打捞。
6、董韵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19年6月29日晚20时左右,其老公夏一文从家里出发去参加夜跑活动。6月30日凌晨6时多,组织者打电话说联系不到夏一文,因为俞翔与夏一文一起报名参加活动,其就让组织者联系俞翔。7时多的时候俞翔也打电话说联系不上夏一文。9时多其赶到叫“山水人家”的终点并在那里等。期间其还通过电信部门协调定位到手机关机前最后的位置,并回家看夏一文有没有回来,发现没有回来其就又返回到山里人家。后来其和俞翔以及另一名志愿者一起上山找的时候,在一个水池边看到夏一文的外套。其担心夏一文可能落水,就联系组织者联系蓝天救援队打捞。
7、参赛者白含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报名时组织者进行过安全告知,开跑前也有过提醒。活动当晚,起点、补给点、折返点都有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其曾在主干道、岔路口看到有人绑反光标示,并提醒参赛者距离、指示路线。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赛事报名信息及参赛查询、赛事签到薄、接警证明、比赛及搜救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人员分工表、志愿者工作方案、户外集体活动申请表、(2020)苏058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优极·2019“锦衣夜行”MaXi-Race苏州夜跑赛事活动属于群众性活动,悦动公司和七加二公司系该赛事活动的组织者。一般情况下,夜间越野赛事本身具有赛道有一定难度、容易遭遇恶劣天气、救援难度大等特点,故其对组织者责任心、组织水平、应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参赛者自身也提出了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组织者对夏一文落水溺亡是否存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本次赛事活动在组织者的经营范围内且按规定进行了报备。赛事活动开始前,组织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报名信息,明确了赛事时间、赛事组别、比赛路线等。该次赛事活动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参赛者在报名时已阅读并接受报名须知和风险告知。期间,组织者多次发布、更新赛事信息,进行风险告知并给参赛者投保了人身意外险。活动当天,组织者核实了参赛者身份信息、进行参赛物品发放和强制装备检查,并在赛道两旁布置了反光路标,部分路段安排有人员指引;在赛程的起点、终点、补给点、检查点也安排有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医护人员并配备了医药箱、折叠担架、呼吸气囊等,故本院认定组织者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时其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从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俞翔、黄修喜、高成伟、童大鹏对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的了解比较清楚、全面。根据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在俞翔最初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夏一文无法联系并寻求帮助时,未能引起组织者的高度重视。组织者没有意识到可能发生的意外以及事态的严重性,未真正启动应急方案,主要是通知负责领跑、护跑和收尾的工作人员多关注1093号参赛者来予以应对。综合考虑夜间越野赛自身的特点、当晚天气比较恶劣以及组织者有多次举办赛事活动的经验,本院认定组织者此时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也未在知道参赛者失联的第一时间开展了积极、合理、有效的搜救措施。组织者后期搜救工作并不能弥补其初期工作的不妥。综上,本院认定组织方对本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再次,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自愿从事具有一定危险的行为时,应当自担风险。正如上文所述,夜间越野赛事本来就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危险性,参赛者选择参与该项活动时,应该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夏一文作为具有正常理智和判断能力之人,较为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风险应对能力,其在雨天选择独自行走并偏离跑道,应该预见到该行为危险性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因此本院认定夏一文对落水溺亡这一悲剧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当事人主张的赔偿项目,本院核对如下:其中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丧葬费4329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认定;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分别认定为50000元、2100元、2000元。经计算,***、***、董韵因本起事故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46598.2元。综合考虑组织者举办赛事活动的出发点、组织者和参赛者之间的权益平衡、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人身意外险理赔情况,本院酌定悦动公司、七加二公司赔偿***、***、董韵130000元,其余部分由夏一文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悦动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韵人民币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06元,由被告江苏悦动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