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447号之一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3幢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原告***与被告南京七加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绥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