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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金易策划传播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2974号 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永安路三巷16号(**第二工业区厂房)第1栋4层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N9X40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易策划传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广州大厦8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19055347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易策划传播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金易策划传播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莎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