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2936号
原告:昆山蝴蝶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南湾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UWFK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被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宏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87455。
法定代表人:邹冬根。
原告昆山蝴蝶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蝴蝶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1元,保全费520元,两项合计1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