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14999昆山欧美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4999号
原告:昆山欧美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9451475T,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兴浦街253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8745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宏川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邹冬根。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欧美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欧美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山欧美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