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与****可元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5722号之一
原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宏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874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可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倪家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4262559E。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可元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66元,减半收取5033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770元,合计8803元,由原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