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5160号
原告: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俞六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乔国军,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宏川路24号。
原告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92元,减半收取889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13896元由原告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