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与昆山虹泰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89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虹泰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7769882A,住所地昆山高新区恒盛路南侧、二号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世玉。
被执行人: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87455,住所地千灯镇石浦宏川路**。
法定代表人:邹冬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虹泰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23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虹泰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虹泰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57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曹俊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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