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集团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

辽宁省建设集团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于开军取回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1081执异23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开军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取回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化支行的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9月11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杜若兰、申请执行人于开军、被执行人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施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系被执行人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并无法律规定子公司可以直接执行,故本院裁定冻结辽宁省建设集团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化支行的银行账户21×××63不妥,应予纠正。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于开军诉辽宁金帝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灯民一重字第7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辽宁金帝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于开军投资款4703835.35元;二、驳回原告于开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开军于2012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追加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对申请人于开军承担责任,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于开军清偿债务4797703.35元。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19)辽1081执恢442号执行裁定,冻结辽宁省建设集团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化支行的银行账户21×××63存款4703833.50元,已冻结175731.40元。 另查,辽宁省建设集团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系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100%出资。
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19)辽1081执恢442号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尚萍 审判员  刘守富 审判员  殷晓伟
书记员  李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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