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与**、青海高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23民初82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县号。
被告:**,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县号。
被告:青海高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高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魏海顺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