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浩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22号
原告:青海浩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896463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古城村(宁张公路2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洪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59124673C(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26号1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熊仕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身份证号码XXX),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第三人: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3398K),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9号申宝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卢道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浩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浩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浩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浩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苏  金  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晓艳
书 记 员     谢婉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