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212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1月23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美玉,四川瀛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9号申宝大厦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3398K
法定代表人:卢道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余亮,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与二被告准备进行庭外协议处理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 桃
书 记 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