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谢长和与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52号
申请人谢长和,男,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3398K(1-3),住所地西宁市城**胜利路**申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道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谢长和与被执行人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谢长和工程款1577349.46元,利息67639.81元,支付本案一审受理费19875元,共计1664864.27元。因被执行人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谢长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谢长和承担执行费190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谢长和与被执行人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