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公司

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4民初2214号
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毅,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苗沛军。
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3元,减半收取计3096.5元,由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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