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公司

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4民初2799号之一
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毅,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负责人:苗沛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潮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3元,减半收取计9126.5元,由原告西安浩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键
人民陪审员马烈
人民陪审员谢新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