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公司

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78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负责人:党文卫,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潮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XXXXXXXXXXXXX,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XXXXXXXXXXXXX,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公司、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 由***负担。
 
 
 
 
 
 
审  判  员    雷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