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334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富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曙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明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卢康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富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明福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皖1881民初3346号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江苏富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明福电缆有限公司的保全。
审 判 长 盛敏芳
人民陪审员 夏继红
人民陪审员 冯明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慧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