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长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33016894N(1-3)。
法定代表人:卢康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9月04日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车辆所有、互联网金融存款等信息进行了线上线下查控,未查获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启智
审判员 谈德军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