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江众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务实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江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107民初5232号
原告:广西南宁务实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18号2栋1单元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73883693T。
法定代表人:邓路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玉,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颖颖,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江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大沙村198号三楼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572194250Q。
法定代表人:占华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志锋,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务实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江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务实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66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务实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4405元,退回原告广西南宁务实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梁 伟
人民陪审员 杭 青
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奚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