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唐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耿立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