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刘新和与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00873号
原告***,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东四福苑宾馆2层82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一区17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