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399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高永。
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幢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高永与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47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0元,执行费612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足以解决案件的银行存款,因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