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终6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天作国际中心**号楼**座**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亮,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住所地**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号黄村镇政府**配楼**室1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鸿,女,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密云华鑫水电技术开,住所地**京市密云区溪翁庄电厂院内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东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住所地**京市昌平区昌平路**号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许正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宏洋,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可公司)、上诉人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密云华鑫水电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华鑫公司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以水污染责任纠纷向金可公司主张民事权利。在金可公司的请求下,原审法院追加华商公司及水务局进入诉讼并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如以侵权责任纠纷进行审理则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进入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9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六百六十九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零七十一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 萍
审判员 张兰珠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詹浩
书记员杜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