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民初2772号
申请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申请人: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家权、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暨原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城东支行,账号为19×××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账号为28×××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城东支行账号为19×××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账号为28×××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淑萍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