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476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
住所:赣州市章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930024。
法定代表人:朱柳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北方,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石城县。
被告:陈**南,男,1964年1月28日,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石城县。
原告***与被告广和公司、刘北方、陈**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兆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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