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246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
住所: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江西日报社赣州分社办公楼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930024。
法定代表人:朱柳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北方,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石城县。
被告:陈**南,男,1964年1月28日,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石城县。
原告***与被告广和公司、刘北方、陈**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泥工工程款3142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广和公司系宁都县田埠乡人民政府开发建设的田埠乡武里扶贫移民安置点1#、2#、3#楼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被告刘北方、陈**南是该项目的负责人。2018年2月25日,被告刘北方代表广和公司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以包工的方式承包该项目1#、2#、3#楼泥工施工,负责砌墙、墙体抹浆、水泥浇注,不含墙体及天花板的刮白,外墙不刮白不贴瓷砖,不喷油;单价每平方米145元计价,按施工的投影面积计算;计算方式以投影面积计算,斜屋面按五楼面积投影面积1.5倍计算(含天沟);付款方式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全面完工付10%,余款10%验收后结算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月入场施工,并于2018年底完工。2021年2月3日,该项目负责人被告刘北方及陈**南书面确认:原告泥工施工总投影面积10804.4平米,已支付工程款1242388元。被告刘北方、陈**南提出按每平米127元计算工程款,并扣除相应款项后仅剩余未付款63000元,但原告不同意该结算单价及价款,原告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每平米145元计算,三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425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揽被告广和公司承包的田埠乡武里扶贫移民安置点1#、2#、3#楼项目之泥工工程,负责砌墙、墙体抹浆、水泥浇注等工作,系按被告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并获得报酬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故被告广和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曾兆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