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江西日报社赣州分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930024。
法定代表人:朱柳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安福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福县武功山大道**。
负责人:付财政,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福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9民初21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虽与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由企业注册地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管辖。
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福县交通运输局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系不动产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项目即不动产所在地在江西省安福县,本案应由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行使专属管辖,***虽与赣州广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由企业注册地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无效,一审将本案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9民初214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良华
审判员  李伟杰
审判员  肖永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郭琴
书记员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