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03民初3049号
原告:何某某,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大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破产管理人:湖南南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湖南大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