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525民初3147号
原告:洞口县永胜砖厂,住所地邵阳市洞口县竹市镇车田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大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戴家坪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洞口县永胜砖厂与被告湖南大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洞口县永胜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洞口县永胜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