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4591号
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房家村济梁公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6212168B。
法定代表人:刘彬,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金宇路30号百丰商贸中心2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731620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3月1日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谭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