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宁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817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告:济宁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30号百丰商贸中心22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731620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系本单位职工。 被告: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东门大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114939721570。 负责人:时秋静,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宁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