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执9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朝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朝裁字(2022)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朝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裁字(2022)11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朝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裁字(2022)11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二、终结朝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裁字(2022)11号裁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华政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