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24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侯营村四组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富。
被执行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恒昌商业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8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与其他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02执249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伐
书记员李岳